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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在繼承關係裡,在許多案件都處於弱勢。
也是接到繼承的案子,才讓吉律感到台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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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在繼承關係裡,在許多案件都處於弱勢。
也是接到繼承的案子,才讓吉律感到台灣傳統的家庭與男女觀念仍然是陰魂不散。
 
🔎事情是這樣的:(案件事實經過修飾與當事人同意)
張阿姨的母親最近因病過世了,子女們開始處理母親遺產的事情。
沒想到,在處理的過程中,張阿姨發現媽媽戶頭裡的錢消失一空。
著急的打給大哥,沒想到大哥卻說:「女兒本來就不該分遺產,那筆錢我和小弟已經分完了」。
聽完這些話,張阿姨簡直氣炸了,說道:「怎麼可以這樣子欺負人!媽媽生前都是我在照顧,不管是買菜煮飯、散步曬太陽甚至是找醫生,都是我一手包辦,你們做過什麼?不然拿媽媽的遺書出來看,她一定不會讓你們這樣亂來。」
沒想到,在母親的遺書中,竟然也只將房子與現金留給兩兄弟,沒有任何一字提到她的權利。
「律師,我該怎麼辦?」張阿姨在辦公室裡邊哭邊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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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在張阿姨的案子裡,「完全不分」違反民法規定。
 
原則上財產怎麼分,寫遺囑的人可以自由決定,但最少也要符合 #特留分 的規定,留下法定比例的財產給繼承人。如果沒有遺囑,則依法定應繼分的比例去分配。
特留分,就是「特別留下來的那分」,這是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,不會因為遺囑而完全喪失繼承財產的權利。
所以張阿姨依法還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財產。

🎸另外,張阿姨單獨照顧母親的花費也可以跟兄弟要。
 
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,依民法1115條的規定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扶養父母的義務(出錢或出力)。
母親尚在人世時,全由張阿姨來照顧,不管是照料的人力、生活費還是醫藥費,這些費用應該是兄弟也要共同負擔,沒有「女兒該盡的義務」這檔事。所以張阿姨也可以向兩兄弟主張民法179條「不當得利」,請求他們該負擔的金額,填補自己全出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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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情不是件易事,往往在繼承發生時變成難事,有時是為了錢爭執,有時是為了一口氣:憑什麼女兒應該做這些那些,父母就是父母,兒子也該盡孝道。
過去男尊女卑也許有時代背景,在以勞力為主的社會中,男性占優是天生的生理優勢所致,但那都是古早古早以前了。
吉律也提醒大家,在遺產糾紛裡究竟該先處理心情,還是先處理事情,是一大課題,千萬不要一起處理,免得心結變得千絲萬縷,到最後傷錢也傷感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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